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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地進鄭建筑企業管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 來源:暫無 | 作者:暫無 | 閱讀:

 


 

           各(縣)市、區、開發區、鄭東新區建設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委屬各二級機構,各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建筑市場的全面開放,大批外地建筑企業進入我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這些企業為我市城市建設做出了貢獻,其帶來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為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綜合執法檢查中,發現部分外地企業管理水平較低,有的與企業本部脫節、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資質證書,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資質企業名稱、偽造資質證書;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資。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擾亂了我市建筑市場秩序,造成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隱患。為此,依據《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存在的實際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外地進鄭建筑企業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地進鄭建筑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在鄭州市(含六縣、上街區)以外的及中央、省駐鄭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企業。凡進入鄭州市建筑市場從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務的外地建筑企業,均應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質量、安全、勞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管理人員,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按規定在我市辦理。
    二、外地建筑企業初次進入鄭州市建筑市場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動,應在鄭州建設信息網(www.zzjs.com.cn)“外地建筑企業進鄭信息登記”欄目中,按要求正確錄入本企業相關信息,下載《外地建筑企業在鄭經營信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信用登記證),然后攜相應資料原件和據實填寫《信用登記證》到市建委建筑業管理處登記核實。經核實具備經營資格的企業,市建委在《信用登記證》蓋章認定,名單在鄭州建設信息網上予以公布。企業憑經認定的《信用登記證》在我市參加招投標、承接工程、提供中介服務等經營活動。未按要求辦理《信用登記證》的,按照《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外地進鄭建筑企業登記核實《信用登記證》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從鄭州建設信息網下載并按要求填寫的《信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質量、安全事故,無違法違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證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承諾書;省外建筑企業還應持河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進豫施工備案證明。
    (四)受法人委托的駐鄭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質量、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0名)的任職文件、勞動合同、職稱(崗位)證書及其社會統籌證明;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提供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技術工人花名冊及其勞動合同、崗位技能證書及其社會統籌證明;其他有關資料。
    (五)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證明,辦公面積一級(甲級)企業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企業不少于50平方米;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駐鄭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授權)書;
    (七)企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八)登記資料須使用A4紙,按照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封面加蓋企業公章。所提供的登記材料必須真實。
    四、外地進鄭建筑企業在鄭承攬工程實行單項工程登記制度,企業須在工程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合同原件、已填寫的《信用登記證》中單項工程備案表,到鄭州市建委建筑業管理處辦理單項工程登記,接受監督。
    五、外地建筑企業應指定在鄭常駐負責人。擬派駐項目的項目經理、工程總監等人必須具有同工程規模等級相適應的執業資格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擬派駐項目的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駐負責人,必須取得與工程規模等級相適應相應的技術職稱,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建筑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企業管理人員、辦公地點、聯絡電話要相對固定。核實登記的人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在變更后的15日內,持《信用登記證》到市建委登記變更事項。外地建筑企業終止在鄭施工的,應向市建委辦理注銷手續。連續十二個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務,辦理單項工程登記手續的,視同終止在鄭施工。
    六、外地建筑企業在鄭承接工程,每季度末向市建委和工程所在縣(市)、上街區建設局提交本企業上季度在鄭各工程項目的綜合情況報告。填寫《外地在鄭建筑企業統計表》,要求內容真實準確,有企業指定的在鄭常駐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七、外地建筑企業在鄭承接工程,應按要求參加年度建筑企業動態考核活動。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在鄭生產經營情況、業績、人員、設備情況,企業市場及現場行為情況等。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動態考核結論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標、圍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2.超越核定的企業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
    3.參與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或管理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5.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6.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拖延報告、隱瞞、謊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7.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8. 未履行合同及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9. 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10. 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
    11. 在進鄭登記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12.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動態考核結論合格的,市建委在企業《信用登記證》相應的位置加蓋合格印章,動態考核結論為基本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投標資格。動態考核結論為不合格或連續兩個年度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投標資格,三年內不得進鄭施工。不及時參加企業動態考核的,視為動態考核不合格。
    八、外地進鄭建筑企業應加強在鄭承接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中介服務質量,認真履行合同,規范用工,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凡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視其情節輕重,限制相應時限的投標資格,或取消其登記資格。
    九、各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查投標報名資格時,要檢查外地建筑企業的《信用登記證》。質監、安監、監察等部門在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應檢查外地建筑企業(包括專業分包企業)的《信用登記證》,對未辦理《信用登記證》的,暫停其承接工程,限期補辦,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
    十、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外地進鄭企業的監管,依法查處管理混亂,掛靠、借用、偽造資質證書,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和未辦理《信用登記證》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清出鄭州建筑市場。
    十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使用外地專業分包企業時,要落實其是否辦理了《信用登記證》。監理企業在監理的工程中,要落實外地施工企業是否辦理了《信用登記證》。凡使用無《信用登記證》的外地建筑企業進行施工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監理企業、項目總監、建筑業企業和項目經理予以扣分,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十二、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已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外地進鄭建筑企業,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持原有的《外地進鄭企業登記表》到市建委換發《信用登記證》。對逾期不按規定換發的,視為無在鄭承接工程資格。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